(2015)诸执恢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岩、周苗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岩。被执行人周苗苗。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胡培法。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676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67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