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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夏良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少祥,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尹大明,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