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国娣与姜安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娣,姜安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徐国娣,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安国,昌邑市人。原告徐国娣与被告姜国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徐国娣以被告姜安国已配合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