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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国娣与姜安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娣,姜安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徐国娣,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安国,昌邑市人。原告徐国娣与被告姜国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开庭审理前,原告徐国娣以被告姜安国已配合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