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童蜀湘与石勇、高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蜀湘,石勇,高维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蜀湘,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强,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勇,男,1975年9月4日出生,苗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维,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沈安湘,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蜀湘因与被上诉人石勇、高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蜀湘及其代理人汤志强、被上诉人高维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安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石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判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童蜀湘。审 判 长 向美蓉审 判 员 彭继武审 判 员 张安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