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史宝顺、王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史宝顺,王红梅,崔延波,闫明军,王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633号。代表人刘来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雪,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宝顺,居民。被告王红梅,居民。与被告史宝顺系夫妻关系。被告崔延波,个体工商户。被告闫明军,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惠芳,居民。与被告闫明军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代春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