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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昌燕诉武汉市公安局行政答复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燕,武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昌燕。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喻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代远鸣,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刘昌燕(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告”)确认行政复议告知违法,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刘昌燕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