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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常现军与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现军,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常现军,男。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合勇,男。被告王书枝,女。被告马冬冬,又名马东东,男。被告马栋林,又名马冬伟,男。原告常现军诉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现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现军诉称,四被告是一家人,长期承包建筑工程。四被告于农历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用于承揽建筑工程,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农历年2月29日再次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58000元。2014年6月份,原告要翻建房屋,多次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可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偿还。现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8000元。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被告马合勇向原告常现军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我马合勇今借到常现军壹万叁仟元,13000元,借款人:马合勇,马冬冬,马栋林,借款人身份证:410522197305118119借款人电话:1512266****,2014、2、10日,用车抵押,用房屋抵押”。2014年2月24日,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再次向原告常现军借款人民币45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我马合勇今借到常现军现金肆万伍仟﹤45000元﹥,借款人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冬伟,日期:2014年2月24日,借款人身份证:41052219730511****电话:1512266****,老婆王书枝身份证:410522197101138185,电话:1863906****”。之后原告常现军多次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供借据两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元,有借据为证,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现军借款人民币5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马合勇、王书枝、马冬冬、马栋林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