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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万某甲诉万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527号原告万某甲,女,1978年6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县。委托代理人段明星、张宇,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万某乙,男,1976年10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石林县。原告万某甲诉被告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明星、张宇,被告万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2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2月17日生育一女,万某丙。自2005年起,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常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甚至用刀威胁、恐吓原告。被告长期酗酒,懒惰成性。自其下岗后,就整天无所事事,也不管家务。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特别是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万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系同村人,从小认识,1997年自由恋爱后,经过慎重考虑,于1999年2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们关系很好,且已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石林县巴江中学读初中。婚后虽有争执吵闹,有时甚至还出手打过原告,事后我非常后悔,我对不起原告,我向原告真诚的道歉。我性格脾气不好,我今后一定改正。我们结婚已经十多年了,风风雨雨都走过来了,我们感情是好的,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自幼认识。1997年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已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万某丙,现在石林县巴江中学读初中。自被告万某乙下岗后,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执吵闹,被告万某乙甚至曾动手打过原告,导致原告万某甲对被告产生怨言,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仅因系家庭琐事时有争执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吉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