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志斌、林珊与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97号原告赵志斌,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珊,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志斌,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庚,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斌、林珊与被告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庚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铭、张桂香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林弦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