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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