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