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创业促进会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创业促进会,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聊城市创业促进会,住所地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许桂英,负责人。被告XX,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创业促进会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创业促进会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苏春斌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