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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牛应存,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男,生于1976年5月5日,汉族,陕西省眉县横渠镇古城村*组村民,现住眉县花园小区**号楼。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岳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尔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称,被告因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于2012年3月13日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借款40万元。经双方协商,当日在原告处与被告王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其借款40万,期限3个月,并约定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达成后,原告如约当日放款。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尚能按时偿还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至今,被告未能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利息121440元,罚息60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2、借据;3、清息记录。被告王峰未到庭,亦未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被告王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用于被告资金周转,期限三个月,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3‰,该借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第2款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人民币借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协议达成后,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发放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峰未按合同约定还清借款,只支付了2012年3月14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酿成纠纷。另查,在2015年3月2日本院与被告王峰的谈话笔录中,被告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证据及被告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峰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一、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月23‰换算成年利率为27.6%,借款时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年6.1%,其4倍为24.4%,故被告应按年24.4%的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二、对于原告主张的罚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对于罚息问题虽已做了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被告已经清偿的利息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应当折抵罚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24.4%计算。二、被告王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惠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罚息(计息本金40万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被告已经清偿的利息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折抵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2元,减半收取4811元,由被告王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622元,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 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