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世华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28号罪犯张世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华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6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世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