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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潘某甲,住增城市。被告:潘某乙,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何官华,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2014年5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7月由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在(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3年7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潘某丙由原告抚养;3、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各人债务各人偿还。被告潘某乙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理由如下:一、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经过恋爱关系后结婚的,感情不错。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出现裂痕,被告还为原告生育了女儿;二、原告起诉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是因为被告在2013年4月查出患有鼻咽癌后,原告为了逃避医疗负担而嫌弃被告从而起诉,原告的起诉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助的规定,也违背了伦理道德。原告诉称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与事实不符,从(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看出,被告在2013年7月在娘家居住的原因是为了更好的治疗,被告的父母在市区居住,被告经常要去医院复查,原告不应该以此认为双方分居两年,并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在娘家居住期间,经常有回家看望小孩,现被告仍患有鼻咽癌,需要原告的照顾和支持,不管从法律上讲还是从道德上讲,夫妻双方应相互扶持,原告不应以夫妻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丙。但从2013年初被告检查出患有鼻咽癌后,夫妻关系出现不和,感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裂痕。为了更好的治疗疾病,从2013年7月份开始,被告就居住在娘家,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医疗收费票据,拟证明其治疗鼻咽癌的情况和治疗费用由娘家支付。原告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费发票、《民事判决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并在婚后生育了女儿潘某丙,双方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而且婚后的感情也好,且生育了子女。只是后来由于被告患病令家庭发生变故,夫妻感情出现了变化,但不能以此就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目前夫妻关系出现一定的紧张,主要是缺乏信任、沟通和包容所造成,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但双方并没有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做到相互信任,互相谅解,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况且被告目前身体患有××,尚处于治疗阶段,确实需要原告的呵护,在此特殊时期,原告更应不离不弃,以协助被告共同战胜病魔。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智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