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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卢某。被告晏某,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村果山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产期临近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