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满义与王水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义,王水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陈满义,男,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镇杨习武村。被执行人:王水桥,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东杜树刘村。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对被执行人王水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抱龙分理处的账户(账号:2232069980130047796)存款5141.22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