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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某,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保安,住辽宁省建平县富山街道王福店村。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万寿镇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