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806号申请人执行人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内(西堤头镇津榆公路西侧)。被执行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永安路1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万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