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于宪东、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于宪东,王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主任。被告于宪东。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于宪东、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承德县农村信用联社与于宪东、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