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保定水榭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水榭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村。法定代表人叶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红霞。申请执行人保定水榭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把案款交到我院,我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4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周文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