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力与綦银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綦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力,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綦银华,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綦银华的银行存款101796.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