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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宝琛与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琛,尹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宝琛。委托代理人欧阳晖,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琛与被告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宝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张宝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