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宝琛与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琛,尹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宝琛。委托代理人欧阳晖,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琛与被告尹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宝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张宝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