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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丽与杨万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周某,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某,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