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诚财与郑惠萍、颜贻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诚财,郑惠萍,颜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6号原告郑诚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东瀚镇。被告郑惠萍,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被告颜贻国,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诚财与被告郑惠萍、颜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惠萍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283号水岸华庭某楼某复式单元,以人民币81.3万元为限。原告提供其与案外人松田瑛子共同所有的位于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某号楼某单元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郑惠萍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283号水岸华庭某楼某复式单元房屋产权(以人民币81.3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与案外人松田瑛子共同所有的位于音西街道音西村宏路街道石门村融侨城某号楼某单元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