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王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王德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张桂林。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成。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桂林与被告王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林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张桂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