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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诸葛启永与叶信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启永,叶信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02号原告:诸葛启永。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信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启永与被告叶信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启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诸葛启永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支沪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