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吉堂与赵方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堂,赵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31号申请人徐吉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方玉,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