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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胜广与黄显奎、纪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广,黄显奎,纪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李胜广,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申请人黄显奎,系吉ECK6**号车车主,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纪洪军,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申请人李胜广与被申请人黄显奎、纪洪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胜广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纪洪军驾驶的被申请人黄显奎名下的吉ECK6**号车。保全金额2000元。申请人李胜广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胜广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纪洪军驾驶的被申请人黄显奎名下的吉ECK6**号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