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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立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与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卞学兵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卞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立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山街鸿声机光电园。法定代表人:方建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清水河村。法定代表人:李梓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学兵,男,汉族系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清水河村。上诉人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程有限公司、卞学兵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以其与被上诉人卞学兵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卞学兵、青海鑫龙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如有款项问题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有质量安装等问题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需方为卞学兵,其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清水河村98号,属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本案的被上诉人卞学兵选择向需方所在地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无锡辉��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但裁定书仅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欠妥,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晓娟审判员  王宗堂审判员  旦正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