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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延军、李同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冯延军,李同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龙。委托代理人徐彪。被告冯延军。被告李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延军、李同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武威市万事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斌审 判 员  吴运学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国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