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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黄文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07号罪犯黄文成,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德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该犯应于2032年7月7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2分,月均4.89分。因难治性肺结核(治疗期),于2014年8月被监狱列为病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31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