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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抗震与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抗震,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抗震,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薛立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抗震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立声矿业有限公司(原五河县茂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抗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梅、被上诉人立声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朱抗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抗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抗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均减半收取,合计2518元由朱抗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李丰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