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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