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