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洪光与黄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光,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光,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丽,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于洪光与被执行人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丽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洪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刘洪海审判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