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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阎国珍、唐山瑞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阎国珍,唐山瑞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宏扬花园D10-12。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苗,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阎国珍,唐山瑞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瑞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南侧宏扬香木林商业房103-1号。法定代表人:阎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跃珍,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阎国珍、唐山瑞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怡审 判 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周爱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