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熊赐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钟奇,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秀华,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