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方蓉与刘洋、谢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蓉,刘洋,谢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陈方蓉,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洋,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现羁押在慈利县看守所。被告谢永卫,男,1976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系被告刘洋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蓉与被告刘洋、谢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方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蓉撤回起诉。诉讼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陈方蓉负担。审 判 长 郑小兰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马岚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