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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XX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XX(自报),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XX于2014年5月至10月间,通过网络向“爱人谷成人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等假药,然后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东埔村,自己经营的“性幻生活馆”商店内销售。同年10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江XX时,现场查获准备用于销售的药品“动情伟哥”60盒(每盒1片)、“早泄克星”8盒(每盒10粒)、“延时王”5盒(每盒10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查获现场及物品的照片、网购商品网页及联系购买的信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函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江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江XX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爱人谷成人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等物品,然后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东埔村其经营的“性幻生活馆”店内进行销售。同年10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动情伟哥”60盒(每盒1片)、“早泄克星””8盒(每盒10粒)、“延时王”5盒(每盒10粒)。经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均为假药。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江XX确认无误的查获现场及物品照片。2.经被告人江XX确认无误的网购商品网页、联系购买信息的照片。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明:2014年10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位于普宁市流沙东埔路口的“性幻生活馆”店进行勘查,该店货柜上摆放着“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等涉假药品。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10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东埔路口的“性幻生活馆”查获“动情伟哥”60盒、“早泄克星””8盒、“延时王”5盒。5.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委托鉴定书>的函复》,证明:经鉴定,查获的“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均为假药。6.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查无“性幻生活馆”的企业资料及法人、负责人为江XX的工商登记资料。7.被告人江XX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至10月间,他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爱人谷成人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动情伟哥”、“早泄克星”、“延时王”等物品,后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东埔村其经营的“性幻生活馆”店内进行销售。同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江XX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江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