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焦瑞与白光辉、张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瑞,白光辉,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焦瑞,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世刚,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光辉,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雷,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受理原告焦瑞与被告白光辉、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主合同纠纷及担保合同纠纷,该主合同债务人白光辉的住所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96号24楼5号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