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带被害人从某,沿万(岗)贾(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黄坝乡贾岗村前井二队路段时,因疏忽大意,致从某从车上掉落地面摔伤。经法医鉴定,从某脑干出血、颅内血肿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多发性肋骨骨折,两胸腔积血属轻伤二级。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是此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经本院委托,安徽省利辛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武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该局调查评估意见是对被告人武某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从前军、从前多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利辛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利辛县司法局经过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武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寿臣代理审判员 汪 筱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