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志敏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志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志敏。申请人马志敏要求宣告路金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路金侠,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砖厂路长征二分厂生活区8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马志敏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路金侠患××27年,在大梁庄、李村、前炉子等××院多次住院,至今未愈。2013年5月31日发病时将邻居刘金福打伤。后经大郭派出所2013年8月12日带去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被申请人路金侠为精神分裂,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30001023。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路金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马志敏为被申请人路金侠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路金侠因受精神分裂症病情的影响,整体精神活动存在病理性表现,在民事行为活动中,不能全面和恰当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鉴定意见为:1、疾病诊断:目前为精神分裂症。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路金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马志敏为路金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云爽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