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明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牌县国土资源局,刘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住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237号。法定代表人邓石华,局长。被执行人刘明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双)国土资罚字(2014)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执行裁定书副本及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明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明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资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陈晓明审 判 员 陈顺林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