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某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03年在某某县胜峰乡钢铁村六组南堰湾种植江南桤木树12亩多,该林地于2004年被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被告人郑某某自此按国家规定领取补助款。2014年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林木擅自砍伐销售。某某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采伐面积0.84公顷,采伐林木885株,总材积量26立方米,总蓄积量52立方米。某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批被砍伐树木价值9984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某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林权证,某某县林业局证明,某某县胜峰钢铁村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树木销售凭证,鉴定意见,价格认证意见,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办理采伐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