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春洁与李德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洁,李德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春洁。委托代理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海峰。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德云。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上诉人陈春洁、上诉人李德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陈春洁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李德云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