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万勇与陈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勇,陈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万勇,男,生于1965年6月2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树平,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牛石嵌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3757-2。负责人谭朝官,该公司经理。原告万勇诉被告陈树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万勇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