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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沈世伟与薛太田、谢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伟,薛太田,谢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451-1号原告沈世伟,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薛太田,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谢廷英,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伟与被告薛太田、谢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太田名下的楼房两栋,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太田名下的位于蓬莱市东关路257号圣祥翡翠园1号楼1-303号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登字第××号)、位于蓬莱市汤邱村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登字第××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租赁、毁损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