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锐、曾平安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锐,曾平安,曾上,曾泽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增江区经三路3号A1厂房A4。法定代表人陈爱其,董事长。被告李锐。被告曾平安。被告曾上。被告曾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锐、曾泽人、曾上、曾平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