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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锐、曾平安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锐,曾平安,曾上,曾泽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74号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增江区经三路3号A1厂房A4。法定代表人陈爱其,董事长。被告李锐。被告曾平安。被告曾上。被告曾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锐、曾泽人、曾上、曾平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广州爱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