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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路强等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路强,都凡平,段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37-2号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汝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立路,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路强,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都凡平,女,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段冬,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强、都凡平、段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乐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