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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汪红丽诉被告冯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汪红丽。被告冯生成。原告汪红丽诉被告冯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郭显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蔡永光、人民陪审员安小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生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红丽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冯生成需要资金周转,通过熟人介绍向我借款共计42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42000元的事实;证据四、短信截图四份,拟证明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短信沟通要求被告还款的事实。被告冯生成未提供答辩状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冯生成需要资金周转,通过熟人介绍向原告汪红丽借款共计42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但双方未约定利息。2014年1月16日原告将4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双方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汪红丽与被告冯生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生成于借款之日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理应偿还原告汪红丽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院认为原告汪红丽与被告冯生成之间的借款,在原告催告后利息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予以计算该借款利息,利息应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生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汪红丽借款42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冯生成负担。此款由原告汪红丽先行垫付,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由被告冯生成将应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汪红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郭显宏审判员蔡永光人民陪审员安小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