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良干等人与常文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干,李冬桂,李玉连,李冬红,常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干,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冬桂,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玉连,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冬红,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文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35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常文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常文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文成因犯罪在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文成在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35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燚呈 来自: